政策规定:
用人单位可按持卡人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。
办理条件:
发放工资当月,用人单位为持卡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。
办理程序:
已开设单位公积金账户的用人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的《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》一式两份,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人员增加,并为职工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。
所需材料:
《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》。
办理时限:即时办理
责任部门: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承办科室:征管科
联系 人:孙为品
联系电话:0535-666926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