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规定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》第116号文件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》第194号文件规定。
办理条件:
申请人本人资格及办理事项需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》第116号文件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》第19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。
办理程序:
1、已接单:验核申请人(非居民长期旅客)护照、外国人居留许可(贴在护照内页,有效期应为一年以上)、专家证或就业证(有效期一年以上)、申请人所在企业《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》,验讫在护照复印件首页、专家证或就业证带照片页签注“进境(或出境)申报,正本已验”,监督代理人指导申请人在《自用物品申请表》复印件、代理报关委托书等文件上签字,最后制发《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》;
2、审单:审核货运代理人(以下称“货代”)提交的单据,包括自用物品申请表、箱单、发票、提单、物品清单等是否齐全、真实、有效;
3、审批:审单通过后,制作“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(或出境)自用物品审批表”并签字,提交三级审批。待审批通过后登陆系统批注征免税意见,打印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,盖行政许可专用章;
4、通关:进口:须完成估价、打印进口税款缴纳证、专用缴款书,在银行支付税款后,在进口货物提货单上盖放行章。出口:把舱单数据与系统申报数据进行比对,比对成功即可作放行操作,或比对不成功,找出原因及时修改系统数据或联系船公司、场站核实货物的预配舱单及运抵报告是否已经成功传送,待比对成功后先电子放行再纸制放行。
所需材料:
1、已填写相应申报内容的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”复印件(此复印件内容需与预录入数据内容完全一致,并由申请人本人到场签字、盖公章);
2、申请人护照(正本及复印件,含一年以上居留许可);
3、申请人“外国专家证”或“劳动就业证”(正本及复印件,证件有效期为一年以上);
4、申请人所在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”(正本及复印件);
5、箱单、提单、发票、物品清单;
6、代理报关委托书(海关留存联)。
办理时限: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
责任部门:烟台海关
承办科室:物流监控处旅检科
联系 人:张玲
联系电话:0535-6851665